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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观点】欲“玩”艺术先懂权利

2011-02-18 16:33:22 来源:艺术家提供作者:梁光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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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96.8.29)日前有传媒报道,北京某油画家的作品被人仿冒复制并在画廊出售,原作者知道后,已将此事上诉公堂。据说这是版权局处理的第一件油画侵权案。

  不过若稍微留意一下就会知道绘画侵权并非始于今日,而今天这类事儿就更不鲜见。到就近的三、五间画店逛逛,就会看到著名画家陈逸飞、丁绍光和陈衍宁等人的仿冒品正在出售。若是能找到行货工场的管事,只要拿得出钱,随便要求仿冒哪位画家及哪件作品,都能出货;而且要多少,就能复制多少。

  有鉴于今日才有画家为自己得经济权益而斗争,而与其权益相关的法令已颁布了6年,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《著作权法》中有关画家权益的内容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1990年在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中通过6章66条。其中直接与美术家经济利益及权利相关的有:

  (1)复制权。《著作权法》第52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的复制,指以印刷、复印、临摹、拓印、录音、录像、翻录、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。”这就是说,除了获得作者授权外,任何人不得随便印刷、复印、临摹、拓印画家的作品;即便将作品缩小或放大,套色改单色也有违著作权法。

  (2)展览权。即公开展出、陈列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。展览有收益,因而美术家有权展出自己的作品。至于画家已经出售了的作品,其展览权由所有人行使。

  (3)发行权。是指以出售和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权利。根据《著作权法》,画家有权控制发行数量、范围和地点。

  (4)改编权。即在原作的基础上,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和用途,如将一幅画改成雕塑;歌舞或其他形式的作品,改编者必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。

  以上四种权利是美术家必须知道的,这些权利可保持50年。另外,学术研究、新闻报道等在这方面也有一定限制,主要限在不涉及经济利益的情况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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